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原 告 睿鍀水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桓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被 告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亭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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