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吳俊華
被 上訴人 唐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主張
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290,386元等語。是本件經
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90,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