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471號
PCDV,113,重訴,471,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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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原 告 吳温寶菊
訴訟代理人 吳家玉

被 告 杜彥澤

林志憲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杜彥澤,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
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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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