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李素珍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被 告 趙苡婷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事涉臺灣高等法院以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659號(嗣改分案為113年度上易字第934
號)案件中認定兩造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否屬非任意給付之
範圍,乃屬本案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茲查兩造上開113年度上易字第934號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34號判決上訴駁回,
即維持原審判決(即本件被告於該案件遭判決敗訴確定)。
本院認本案訴訟事件停止原因已消滅,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本於裁量權之行使,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