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02號
PCDV,113,訴,802,202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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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澤予特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鈞



被 上訴人 昱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計算式:230萬元+180萬元=
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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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予特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