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66號
PCDV,113,訴,2266,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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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曹展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儒鈞


被 告 李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401元【計算式
:4,720,881+29,520=4,750,4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7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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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