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61號
PCDV,113,訴,1661,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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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肇源 指定送達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董治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000元(見
本院卷第15至1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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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