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許林月嬌
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
被 上訴人 亞太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一併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45元,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
價額為1,636,200元(計算式:15.15×㎡×10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03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8,045元,尚應補繳12,9
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