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劉吉豐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
施文捷律師
被 告 劉庭佑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7,971元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含房屋及坐落
土地)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分別如附
表二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707,1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5,848元,扣除已繳之40,253元,尚應補繳435,5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之5 1/1 (面積31.06㎡+陽台3.18㎡+共有部分1,881.37㎡×413/100000+共有部分3,938.64㎡×68/100000)×177,971元/㎡=7,953,227元 2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349/100000 (面積481.84㎡+陽台54.32㎡+共有部分2,214.1㎡×4170/100000+共有部分3,938.64㎡×1062/100000)×177,971元/㎡×349/100000=416,346元 3 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4 1/1 (面積31.06㎡+陽台3.18㎡+共有部分1,881.37㎡×413/100000+共有部分3,938.64㎡×68/100000)×177,971元/㎡=7,953,227元 4 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2 1/1 (面積94.08㎡+陽台9.69㎡+共有部分2,214.1㎡×822/100000+共有部分3,938.64㎡×209/100000+共有部分13,919.66㎡×2/375)×177,971元/㎡=36,384,364元 總計 52,707,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