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66號
PCDV,113,訴,1066,2025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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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澤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任康公江姓宗親會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
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參萬伍仟零陸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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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