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37號
PCDV,113,消債更,837,2025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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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雅如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雅如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2項
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8項、第45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
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
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
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
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
出增加,或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
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弱勢
,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
,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
亦應認該當(民國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
清理專題〉第6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
審查意見內容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0幾歲時,信用卡正大力推廣,
加上聲請人不會理財不懂規劃,未意識到自己無法負荷,刷
卡後一直繳納最低金額,循環到最後無法清償,故於97年依
消債條例規定向金融機構債權人申請債務協商,而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成立分46期、年利率5%、每月還款1萬1
,987元之協商方案,聲請人依約履行至15期,卻遭資產管
公司法扣,聲請人遭法扣又要履行協商方案,根本無法生活
,不得已只好毀諾,嗣又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銀行提出分52期、利率6%、月付9,94
7元之調解方案,然聲請人尚有多家民間債務未納入調解,
致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
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
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保職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離職證明書、行車執照、永豐銀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摺、
華南銀行新臺幣存款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4年1月8日桃院雲十113年度司執字
第110948號執行命令等件影本附卷。經查核本件聲請人所積
欠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
未從事營業活動。是故,本件聲請人依消債條例規定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再向本院聲請更生,更生聲請可
否准許,所應審究者即為其毀諾之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及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定。
 ㈡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雖曾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就無擔保
債權成立協商,約定自97年11月10日起,分46期,年利率5%
,按月償還1萬1,987元,以金融機構之各債權金融比例清償
其債務,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聲請人繳納15期後即未再依
約履行,於99年3月通報毀諾等情,業據債權人台新銀行、
凱基銀行陳報明確,有台新銀行114年2月13日台新總個資字
第1140003316函暨所附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凱
基銀行114年2月18日民事消債事件陳報狀在卷可稽。聲請人
陳稱其協商成立後原本依約履行,但履行15期後,資產管
公司卻聲請強制執行其薪資債權,其每月薪資遭法院扣款又
要履行協商方案,根本無法生活,不得已毀諾,而相關證明
文件因為時間久遠無法提出等語。經本院核閱非金融機構債
權人於調解程序陳報債權提出之書狀,其中第一金融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資管公司)113年10月23日民事
陳報債權狀、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
113年10月24日民事陳報狀、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固德資管公司)113年10月17日民事陳報狀分別檢
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96年12月28日屏院惠
民執丁字第96執36249號債權憑證、屏東地院97年10月27日
屏院惠民執丁字第97執34734號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1年1月26日北院忠111司執荒字第12877號債權憑證;又
聲請人於97年8月聲請前置協商時之勞保投保薪資為3萬4,80
0元,99年3月毀諾時之勞保投保薪資為3萬1,800元,薪資調
降3,000元,有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稱因尚有其他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催討債務,當時可償還協商方案之收入數額減少致無法履行
等語,尚非虛妄,依上說明,應認具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
項但書所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
。 
 ㈢聲請人復稱伊目前在欣興電子公司任職,月薪約4萬1,000元
,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薪資債權,故法院保留聲請人及
其扶養親屬之保留款共3萬5,845元讓其領取,其餘被強制執
行,與家人同住在姑姑承租之房屋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並
未依本院補正裁定提出薪資單,僅提出桃園地院114年1月8
日桃院雲十113年度司執字第110948號執行命令(酌留聲請
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每月生活所必需35,845元)、薪資轉
帳存摺(經扣薪後,114年1、3、4、5月受薪分別為35,845
元、34,690元 、41,836元、35,845元,因為換摺,無114年
2月薪資轉帳紀錄),無法看出聲請人之實際薪資為何,爰
以其勞保投保薪資4萬3,900元為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至
於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以新北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計算,核與法相符,應為可採。查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公布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為1萬6,
900元,其1.2倍為2萬280元,故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為2
萬280元。聲請人另主張其每月尚須支出父母扶養費分擔額
,查聲請人之雙親蔡慶章陳秀蘭分別居住於屏東縣、高雄
市,渠等扶養義務人各為2人、4人,而父親每月領取勞保局
核發之老年年金4,814元,是聲請人父母之扶養費分擔額各
為6,902元、4,812元【父:(15,515×1.2-4,814)÷2=6,902
;母:16,040×1.2÷4=4,812】。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金額應為3萬1,994元(必要生活費用20,280元+父親扶養費
分擔額6,902元+母親扶養費分擔額4,812元=31,994元)。 
 ㈣經核聲請人現每月所得約4萬3,900元,扣除其必要支出3萬1,
994元後,剩餘1萬1,906元(43,900-31,994=11,906),該
餘額雖足以清償前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凱基銀行債務調解所提
每月清償9,947元之還款方案,然聲請人尚有第一資管公司
、宜泰資管公司、新光行銷公司、固德資管公司等4家非金
融機構債權人,總額共92萬7,971元之債務未納入調解,縱
調解成立,亦無法全面解決債務,應認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
所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
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聲請人之 清償能力尚處於流動性狀態,日後有增加清償能力之可能性 非低,是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 合法院,重新調整收入、支出項目數額,並依誠信原則,提 出一符合或高於聲請人先前自陳之還款清償能力(每月可清 償3,655至6,500元),且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 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 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1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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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