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711號
PCDV,113,消債更,711,2025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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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1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宜亭(即李乃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更
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
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故本件
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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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