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2號
PCDV,113,建,2,2025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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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升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
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42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伍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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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