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林雅玲
相 對 人 竣順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即德慶建設有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相 對 人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
字第60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
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17,600元,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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