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洪朝棟
相 對 人 葉喬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