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275號
PCDV,113,勞訴,275,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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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5號
原 告 A女
A女之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律師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喬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曾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
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
使之,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A
女之女起訴時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且無證據證明父母之一
方不能行使權利,自應由父母共同擔任A女之女之法定代理人,A
女之女僅以父親A女之夫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
。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A女之女部分法定代理
權之欠缺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起訴,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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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