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乙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宣汶、李思寧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42,4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
費,應補繳裁判費3,450元(計算式:應繳5,175元-已繳1,725元
=3,4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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