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21號
PCDV,112,訴,3221,20250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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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21號
上 訴 人 吳訓孝
被 上訴 人 郭雀玲

陳伽
郭楊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72,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3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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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