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93號
PCDV,112,訴,2193,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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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93號
上 訴 人 邱清助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
大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93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8,52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萬7,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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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