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87號
PCDV,112,家繼訴,187,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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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蘇銘言

訴訟代理人 李允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訴之聲
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暨遺產範圍(請以附表之方式呈現),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按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分割共有物,且聲明僅就部分遺產
訴請分割,嗣經本院通知補正提出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繳清
證明書上所載不動產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等資料,惟原告就
本件訴之聲明並未補正,亦未提出請求分割之遺產項目及應
繼分等附表,起訴要件尚有未合,是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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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