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85號
PCDV,111,重訴,485,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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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政信
陳茂己

許燦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主文第1至3項判命上訴人應移轉登記於財團法人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福德基金會之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單指其一,則以其地號稱之)之客觀價值為據。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187、188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4.41平方公尺、18.05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11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91,000元,而本院判命上訴人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合計均為8/10,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4,127,888元【計算式:(74.41+18.05)191,0008/10=14,127,88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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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