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童月卿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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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1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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