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王存輔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范培益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茂松
王世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駁回上訴人王存輔上訴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經本院於114年7月1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惟上訴人已於114年4月30日自行繳納足額上訴費由等情,有
繳費收據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王存輔既然在本院裁定駁回
其上訴前即已補正上訴程式,則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人王存輔
上訴之裁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