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22號
PCDV,111,勞訴,122,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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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何志明
被 上訴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4月
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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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