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原 告 簡榮志
被 告 余國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國舟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