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7號
原 告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蔡喬宇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洪炯棋
許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1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炯棋、許建宏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12號案件,經
原告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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