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6號
原 告 郭志強
被 告 錢依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13、101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錢依依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郭志強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雖被告就原告遭詐騙之犯行經本院
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審理,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