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張光智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吳維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