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65號
PCDM,114,附民,365,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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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傅美梅
被 告 蕭宇辰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蕭宇辰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傅美梅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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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