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葉丁嘉
被 告 蕭宇辰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蕭宇辰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葉丁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