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第311號
原 告 詹褘齡(住址詳卷)
被 告 雙綉云(住址詳卷)
鍾昕澔(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雙綉云、鍾昕澔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3號)
,經原告詹褘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