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4號
PCDM,114,附民,19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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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楊順吉

被 告 黃郡晟

陳嘉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黃郡晟陳嘉霖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被告黃郡晟陳嘉霖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原告對被告吳明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吳明順業經本
院通緝在案,爰待被告吳明順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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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