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549號
PCDM,114,附民,1549,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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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49號
原 告 何彥達
被 告 魏嘉宏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8、9年前向原告父親借款20萬元未還,
經多次提醒均未還款。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並沒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所以沒有刑
事訴訟程序可以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原告的起訴
程序不合法,應將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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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