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55號
PCDM,114,附民,1455,2025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55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何如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153
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4年6月10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
於114年7月29日宣判,尚無人提起上訴等節,有該案刑事卷
宗可查,而原告於114年6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另本件係因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另行
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
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