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28號
PCDM,114,附民,1328,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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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28號
原 告 蘇杏文
被 告 王子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1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
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
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王子紘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2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15日宣判,原告
蘇杏文於當日準備、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等情,此有當日報到
明細影本、準備、審理程序庭後筆錄在卷可稽,然原告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件戳章足憑
,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未繫
屬第二審時,即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提起民事訴訟
,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
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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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