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原 告 楊宜臻被 告 梁慶飛 李順榮 范皓然 吳宥甫 陳韋廷 林橙荃 李克勤 黃丞翎 李怡萱 張桂挺 于慧正 黃筑佩 王凱 姜姿挺 王尚宇 阮家偉 林志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楊宜臻對被告梁慶飛、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陳 韋廷、林橙荃、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慧正 、黃筑佩、王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27號案 件,被告梁慶飛、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陳韋廷、林橙 荃、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慧正、黃筑佩、 王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非本案被告,且非 本案所認定之共犯,被告梁慶飛、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 、陳韋廷、林橙荃、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 慧正、黃筑佩、王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自 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 被告梁慶飛 、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陳韋廷、林橙荃 、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慧正、黃筑佩、王 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魏志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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