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45號
PCDM,114,附民,1045,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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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
原 告 楊宜
被 告 梁慶飛
李順榮
范皓然
吳宥甫
陳韋廷
林橙
克勤
黃丞翎
李怡萱
張桂挺
于慧正
黃筑佩
王凱
姜姿
王尚宇
阮家偉
林志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2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宜臻對被告梁慶飛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陳
韋廷、林橙荃、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慧正
黃筑佩、王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27號案
件,被告梁慶飛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陳韋廷、林橙
荃、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慧正黃筑佩
王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非本案被告,且非
本案所認定之共犯,被告梁慶飛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
、陳韋廷、林橙荃、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
慧正、黃筑佩、王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
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
被告梁慶飛 、李順榮、范皓然、吳宥甫、陳韋廷、林橙荃
、李克勤、黃丞翎、李怡萱張桂挺于慧正黃筑佩、王
凱、姜姿挺、王尚宇阮家偉林志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魏志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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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