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仲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仲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
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逃
匿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為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14年5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件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7月28日訊問被告
後,認本件尚待審結,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因訴訟
進行程度而有改變,參以被告先前逃往緬甸,規避本案司法
乙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7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