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42號
PCDM,114,金訴緝,42,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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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一一四年度金訴緝字第四二號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仲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
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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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