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仲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