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42號
PCDM,114,金訴緝,42,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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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仲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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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