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69號
PCDM,114,聲自,69,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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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張啟祥
劉傳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思岑
被 告 黃瑞德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
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張啟祥劉傳笙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
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114年7月8日具狀提起抗告,然依上
述規定,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
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
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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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