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鴻寶
被 告 張素華
張義忠
張儷曄
張瓊月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6月20日所為114年度聲自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
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 項
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被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本院以114
年度自字第64號裁定駁回一情,有前開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前開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係屬
法律上不應准許,本院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