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睿豪因毀棄損壞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蔡睿豪因毀棄損壞、竊盜等2罪(包括本院113年度簡字第
496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44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
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