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智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鴻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鴻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鴻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第7款等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及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即多數有期徒刑且須經受刑人請求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固均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首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係於民國111年9月9日判決確定,
而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各罪,則係受刑人分別於111年10月2
9日及112年2月19日所為,故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各罪,均係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所
為,不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之要件,自無從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⒉至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2、14所示各罪,均係受刑人於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於111年9月9日判決確定之前所為
,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形式上固符合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要件,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⑴⑵、8、10至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與如附表一編
號7⑶、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刑,
及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應經受刑人請求
或同意後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而觀定刑聲
請切結書,受刑人係同意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等情,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
同意檢察官聲請之定刑範圍,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倘
僅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即與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載之同意意旨未盡相符,是否
有利於受刑人,亦非無疑,故應由受刑人就上開可能影響其
同意意向之重大定刑範圍變化,重新考量其自身利益後更行
擇定,尚不得由本院逕為受刑人擇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組合
。
⒊綜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與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未合,
應予駁回。
㈡附表二部分(即多數有期徒刑且均得易科罰金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各罪,
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於112年3月9日判決
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揭
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係犯竊盜罪(共4罪,
下合稱竊盜部分)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部分與施用毒
品部分,侵害之法益種類不同,且就竊盜部分,雖侵害之法
益種類相同,惟犯罪時間已有明顯區隔,且犯罪情節未盡相
似,侵害財產法益之歸屬主體亦均不同,故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係侵害
不同財產法益歸屬主體及社會法益性質之毒品危害防制公益
,故法益侵害之歸屬主體均不相同,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
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反映之受刑人
人格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
,暨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
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
平衡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爰就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表三部分(即多數拘役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三編號3至8所示各罪, 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於112年5月30日 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三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 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係犯以不正方法由收 費設備得利罪、竊盜罪(共8罪)、竊盜未遂罪及違反保護 令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之犯罪時期、犯罪手 法及情節所徵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 罪,侵害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 ;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及犯罪傾向 ;復斟酌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暨刑罰嚇阻犯 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 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一切情狀 ,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三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附表四部分(即多數罰金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各罪, 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罪,於112年7月25日判 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四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
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係犯侵占遺失物罪、 竊盜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 之犯罪時期、犯罪手法及情節所徵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 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 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 人格素行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更生可 塑性,暨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 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 系之平衡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 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三項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二、附 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 役等短期自由刑,且其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則均 屬罰金刑,所能寬減之幅度均實屬有限,且上開定應執行刑 所得酌量之因素均尚稱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 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之除書,逕為裁定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共5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⑴110年8月4日 ⑵110年8月28日 ⑶110年9月17日 ⑷110年9月21日 ⑸110年11月6日 110年10月30日 111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46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5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90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5號 111年度簡字第44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90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5號 111年度簡字第44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9日 111年10月21日 112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6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0日 111年7月23日 111年6月7日、同年月8日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5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07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1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號 111年度簡字第5037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號 111年度簡字第5037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2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4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⑴詐欺取財罪 ⑵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⑶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處有期徒刑捌月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日期 ⑴109年12月31日 ⑵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1日 ⑶110年10月18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75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82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⑴至⑵均是;⑶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2、886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675號 ⑴、⑵之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竊盜罪 (共2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5日 ⑴111年5月31日 ⑵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08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3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10月5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均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2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53號 編號 13 1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2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⑴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附表一之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⑴111年10月29日 ⑵112年2月19日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6月8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79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否 (惟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49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共2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日 ⑴111年10月13日 ⑵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6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82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10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0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9月25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均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7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614號 編號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42號 附表三: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共3罪)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宣告刑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1日 ⑴111年6月7日 ⑵111年6月8日 ⑶111年6月10日 109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0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53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7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8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8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2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2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3號 判決定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保護令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共2罪) 宣告刑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8日至111年1月28日間 111年10月8日 ⑴110年10月14日 ⑵110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8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8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3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6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6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8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53號 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2日 111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0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0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0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71號 附表四: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遺失物罪 竊盜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不在附表四之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31日0時9分前之某時 111年10月1日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6月8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75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4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31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7月31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31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5日 113年5月2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3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