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識圭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識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識圭因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聲請書漏載)、竊盜(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
刑期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先執行另案殘刑後,接續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41號函
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
256號、111年度聲字第1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