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鎧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鄭鎧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鎧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3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