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81號
PCDM,114,聲,2481,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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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玉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
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9至112年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29號判處有期
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
上訴字第82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5罪、有期徒刑4月
共35罪,均確定在案,上開案件復經臺灣臺北地方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又於11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594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所定應執行刑及所處宣告刑經接
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
為115年1月3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4年10月2
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7
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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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