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浩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裁定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有如附表「原裁定記
載」欄內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附表:
欄 位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記載 理由欄三㈠第1行第3字至第5字 「劉文瑞」 「林浩綸」 理由欄三㈡第2行第20字至第23字 「告訴人、」 原記載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