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60號
PCDM,114,聲,246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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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偉群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偉群前因㈠因公共危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1
2年度聲字第321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因
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3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簡字第1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
件經接續執行,於113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後,於114年7月7
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011號函暨所附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
文號: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010號)各1份
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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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