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
015533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