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57號
PCDM,114,聲,2457,202507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長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長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長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7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9月2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
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